花蓮縣政府 函 |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忠孝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050217013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有關 105 年 8 月 1 日起初聘之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修習 6 學分加註輔導專長之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1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50154987 號函辦理。 |
二、 | 依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釋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自 106 學年度起,擔任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再依「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說明之第 5 、 6 點略以: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 97 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 1 年(含)以上未滿 3 年(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雙主修)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得修習「輔導工作實務與專業成長」、「兒童適應問題與輔導」與「危機管理」至少 6 學分後,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係指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 105 學年度( 106 年 7 月 31 日止)止。 |
三、 | 本案考量 105 年 8 月 1 日起初聘之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而且擔任學校輔導工作之現職國民小學教師,已具備相當之理論與實務專業基礎,爰同意放寬比照「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說明之第 5 、 6 點,得修習「輔導工作實務與專業成長」、「兒童適應問題與輔導」與「危機管理」至少 6 學分後,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