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訊息公告周知↓
本縣警察局為保障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各級學校已持有「模擬槍」之權益,應儘速報備或繳銷。
一、 依據本縣警察局 109 年 12 月 4 日花警保安字第 1090055983 號函辦理。
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 20 條之 1 業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施行,相關「模擬槍」之定義、管制(理)及罰鍰均予修正,內政部於同年 6 月 12 日會銜經濟部公告修正「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在案。
三、 依據槍砲條例第 20 條之 1 第 3 項:「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8 項:「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即自 109 年 6 月 12 日起至同年 12 月 11 日止,完成報備持有者,可依法不罰。
四、 學校發現留有「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 T65K2 、 T91 步槍或儀隊用禮槍可能為模擬槍範疇,請儘速將「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槍送本縣警察局鑑驗確認,若屬模擬槍,可申請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
五、 檢附相關規定影本及宣導資料各 1 份。
附件:內政部警 政署 宣導 資料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