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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訪客
                                -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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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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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前教育署 106年 4月 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032058 號函辦理。
- 有關教育部訂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下稱本基準)第三點規定:「……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依本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代理「半日」無法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 刪除本點第一款後段「倘擔任導師請假半日另負有導師職務者,並核支半日導師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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