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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5 年 10 月 2 日府人福字第 1150194756 號函辦理。
二、為全面落實維護同仁身心健康,前經奉准全面開放符合員工健康檢查資格者申請補助,爰修正旨揭計畫。
三、有關旨案修正規定及重點提示如下(紅色加粗字體-本次修正;加粗字體-重點提示):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
三、補助對象、檢查次數及經費補助基準:
(四)四十歲以上之下列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1.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人員。
2.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
5.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長期代理教師,任現職連續服務滿一年。
6.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契約進用之按月計酬人員(含代理人員),任現職連續服務滿一年。但依其身分及相關法規應辦理健康檢查者,同一年度應擇一請領補助。
7.依「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進用之按月計酬約用人員,任現職連續服務滿一年。
(九)本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四、核定名額及經費核銷:
(一)符合前點健檢補助資格人員,均得提出申請,本府依申請人提出收據時間先後順序核銷。
五、受檢時注意事項: 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並配合國民健康署補助實施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需要,請參加本方案健康檢查人員,注意以下事項,以免引致紛爭:
(一)欲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二)所選擇之健康檢查方案如包含與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相同項目,醫療院所將於受檢人健保卡註記已利用國民健康署補助之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
(三)為利醫療院所查核及辦理受檢人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之事宜,請配合提供健保卡。
(四)檢查項目得依個人體質、年齡及健康狀況等視情況酌作篩選,惟超過金額自行負擔。
七、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期間:一月一日起向原服務機關學校之人事單位提出申請,並由各機關學校依本計畫第四點之原則核定名額。
(二)檢查期間:各機關學校核定後,請受檢人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自行選擇符合規定之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前往檢查。
(三)核銷程序:請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本府公務人員免附),向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但有特殊事由,經原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
八、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在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前提下,各機關學校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給予公假一日,教師課務請自理,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九、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年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