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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電子煙等類菸品禁止製造、輸 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另菸害防制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規劃將「持有」 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緩衝期屆滿後,持有電子煙等類菸 品者將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物 品。
二、、國民健康署為利持有電子煙民眾妥善處理相關物品,自 115 年 9 月 8 日起於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及衛生所等處設置電子煙 回收點及專用回收桶,提供民眾免具名投遞。
三、全國、花蓮縣電子菸回收據點及相關圖片檔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