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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5-12-03 | 點閱數: 16

修正要點如下:
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新增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於五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另針對臨時性需求,例如:因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如因突發情形不及於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者,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方式,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定明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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