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第十一條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第四條 學生學習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
⚠️教育部 102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81729 號函、花蓮縣政府 104 年8月 27 日府教課字第 1040168699 號函:
請貴校落實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