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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7-20 | 點閱數: 469

壹、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請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

三、無教師法第 14條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貳、報名資格:

、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原住民族語教師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 102年 12月 31 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書。

(三)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客語教師: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四、閩南語教師: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五、新住民語教師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研習並經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參、報名時間:

1次招考,110726(星期一)上午830分至10時止。

2次招考,110729(星期四)上午830分至10時止。

3次招考,11082(星期一)上午830分至10時止。

備註:如前次甄選已錄取足額,將另行公告取消招考。

 

肆、餘等事項【含防疫措施】,請詳閱「簡章」及「報名表等附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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