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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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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甄選資格:除符合「基本條件」以外,另須具備「各招次報名資格」,始得報名參加甄選。
	- ★基本條件:
	- 年齡 65歲以下(民國 45 年 8 月 1 日以後出生);未具有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 無教師法第 14條第 1 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且無涉及校園性侵害(騷擾)事件尚在調查審議中,且非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簽立切結書),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查證屬實,應予以解約。
-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或原已任職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 2 年內(108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於各招次報名前未具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者,應填具「尚未取得 8 小時基本救命術訓練切結書」。
	二、報名資格:★各招次報名資格請詳本簡章第伍點報名時間 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招考,惟是否額滿,請自行查閱本校網站(https://www.cshps.hlc.edu.tw/)公告,不另行修正本簡章。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0 、 11 條等相關規定,分列資格如下: 
	- 應具幼兒(稚)園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如證書於「92年 8 月 1 日前」取得,自取得證書日起至 92 年 8 月 1 日期間證書無超過 10 年未任教(請提供服務證明佐證)。
- 修畢幼兒(稚)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具教保員資格
	-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教保相關系科畢業證書者。
- 非屬前款情形,取得大學以上學歷畢業證書,且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 其他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0條第 2 項取得幼兒園教保員資格者。
	- 具助理教保員資格
	- 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者。
- 其他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1條第 2 項取得幼兒園助理教保員資格者。
	- 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如於各招次報名前未具基本救命術訓練 8小時以上者,應填具「尚未取得 8 小時基本救命術訓練切結書」。
- 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如於各招次報名前未具基本救命術訓練 8小時以上者,應填具「尚未取得 8 小時基本救命術訓練切結書」。
	  貳、報名時間: 第1次招考,110年6月21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至10時止,報名資格:A、B 第2次招考,110年6月23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10時止,報名資格:A、B、C、D 第3次招考,110年6月25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0時止,報名資格:A、B、C、D、E 第4次招考,110年6月28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至10時止,報名資格:A、B、C、D、E、F ※備註:如前次甄選已錄取足額,將另行公告取消招考。   參、餘等事項【含防疫措施】,請詳閱「簡章」及「報名表等附件」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