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台灣小鎮漫遊年」
108年瑞穗鄉漫遊經典小鎮-原味 23.5度觀光系列活動
台灣經典小鎮「瑞穗好遊」攝影比賽
徵件簡章
- 辦理單位:
- 主辦單位: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 指導單位: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協辦單位:花蓮縣瑞穗鄉民代表會、花蓮縣攝影學會
- 攝影主題:以瑞穗鄉各人文景色為主(拍照地點僅限花蓮縣瑞穗鄉轄區內景點、人文等,瑞穗鄉轄區以外作品不列入評選)
- 活動日期:即日起至 2019年 10 月 1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止。
- 收件地址:郵遞或親送「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 19號(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 信封上請註明「台灣經典小鎮瑞穗好遊攝影比賽」字樣。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交寄。親自送件者,應於截止日之前的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時至下午 5 時)送至收件地址,逾期不予受理。參賽作品因送件過程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 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的人(限自然人),不限國籍,不需支付報名費用。未滿 20歲者,須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報名參加。(受邀擔任本活動之評審委員,不得報名)
- 參賽規則:
-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及收件規格,且不違反善良風俗、未曾發表之作品(「發表」之定義:平面出版、公開展覽、其它攝影比賽得獎之作品;但不包含個人網站、部落格、臉書等貼圖、學會團體內部刊物發表鼓勵性無償之作品。)
- 參賽作品須為參賽本人作品(不可冒名頂替),並須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議,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予以遞補)並追繳獎金及獎勵外,其違反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且參賽者應補償本所應此所支出之費用。
- 參賽作品皆須為投稿本人的合法作品,若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律,需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 攝影作品若涉及肖像權法律問題,需自行處理,與本所主辦單位無關。
- 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報名表下方「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及同意事項」之「同意人」處須簽名,確保參賽資格。
- 所有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瑞穗鄉公所所有,包含且不限得利用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為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散布、公開展示、發行、公開發表,且不另給酬。
- 佳作及以上獎項,每人限得 1獎,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 凡參加比賽,視為同意並接受以上所列事項之各項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不列入評審,得獎作品如經檢舉屬實,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繳獎金及獎勵外,其違反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但不限於規格不符)。
- 主辦單位就以上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
- 以上所列事項如有未盡善之處,主辦單位得依需要適時修正。
- 作品規格:
- 照片不限彩色、黑白。使用任何拍攝照片之器材(數位相機、傳統相機、手機等)皆可,不得裝裱、電腦合成、冒借(可適度格放及調整色調、對比度),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 一律沖洗輸出尺寸為 5X7吋,若拍攝尺寸不符比例,請以長邊 7 吋為影像縮放基準,作品不得留白邊。
- 參賽作品需為1000萬畫素以上各類攝影器材(含手機)拍攝,連同沖洗輸出照片作品、存有該作品數位 JPG或 TIFF檔之光碟片一併交付予本所,不得插補點加大檔案,檔名為姓名-作品名稱,數位檔案因需印刷,圖片須清浙、無晃動。參賽作品張數不限,作品可用修圖軟體做適度調整,但不得格放及合成,經審核不符即不予評審。
- 每張沖洗輸出作品背面應貼妥詳細填寫之報名表,未符合規定者恕不受理。
- 拍攝時間:2018年 10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 日。
- 作品評審:
-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相關或對美學有一定程度的成員組成評審團佔總分 80%。
- 由評審團評選出成績後取前 50名由本所臉書官方粉絲團進行人氣票選,開放票選日期為 10月 8 日上午 9 時至 10 月 16 日下午 4 時止(暫訂)佔總分 20%。
- 參賽者對評審團成員及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 比賽獎勵:
第一名: 1名,獎金新臺幣 8 仟元,獎狀乙紙。第二名: 1 名,獎金新臺幣 6 仟元,獎狀乙紙。第三名: 1 名,獎金新臺幣 3 仟元,獎狀乙紙。佳作: 12 名,各得獎金新臺幣 2 仟元,獎狀乙紙。入選: 10名,獎狀乙紙。
〈佳作及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乙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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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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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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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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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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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手機) |
(日) |
(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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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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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本人______________參加花蓮縣瑞穗鄉公所(以下簡稱瑞穗鄉公所)主辦之台灣經典小鎮「瑞穗好遊」攝影比賽,同意遵守相關活動辦法,於獲獎之同時將該攝影作品(以下簡稱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瑞穗鄉公所。本人同意無償提供得獎作品之內容、標題、原稿圖檔、底片或數位檔案,供瑞穗鄉公所以重製、公開展示、公開播送、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散布、發行等方式不限時間、次數使用;得獎作品經瑞穗鄉公所彙整編輯後,以各種形式出版之著作物(平面、影音、網路及其他各類型之著作),瑞穗鄉公所就該著作物享有完整之著作權。本人保證確為參賽作品之著作人且擁有參賽作品之著作權,如有抄襲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本人願自負一切民刑事責任。本人同時保證提供資料皆正確無誤, 並願遵守主辦單位之參賽規則。
此致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同意人簽名:______________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註:未滿 20歲之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應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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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以下簡稱瑞穗鄉公所)辦理台灣經典小鎮「瑞穗好遊」攝影比賽(以下簡稱本活動),並由瑞穗鄉公所主辦,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8條之規定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之: 一、本活動由瑞穗鄉公所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參賽者個人資料,目的係為進行本活動之報名、通知、聯繫、甄選、表揚及成果發表等作業,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皆受個資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 二、本活動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如報名表所示內容。 三、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為本活動相關行政業務之存續期間,利用地區不限,利用對象包含瑞穗鄉公所於符合蒐集目的之合理範圍內,依執行本活動所必要之方式進行利用。 四、參賽者得以書面向瑞穗鄉公所請求行使個資法第 3條所規定之個人權利,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時亦可請求刪除,惟若屬瑞穗鄉公所依法執行職務所必須保留者,瑞穗鄉公所得不依參賽者請求為之。 五、參賽者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參賽者若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時,將無法參加本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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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書
本人已清楚瞭解貴所所告知之事項,爰同意於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提供本人之個人資料予花蓮縣瑞穗鄉公所,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於協助執行本活動時得為利用。
此致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同意人簽名:_____________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註:未滿 20歲之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應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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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報名表可自行影印使用,浮貼於作品背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