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5月26日府社行字第1110105531 號函辦 理。
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 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 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 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 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 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
三、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1)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 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 迄年月日。
四、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 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 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 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